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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礦設備存在安全隱患,礦工井下受害背叛全賠!
小編看到一則有關煤礦設備的一則新聞,現與大家分享:預防為主.煤礦對設備設施要有嚴格檢查制度,“嚴” 是**的保證,“松” 是事故的禍根。近日,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,判決被告耒陽市某煤礦賠償原告谷某損失57938.67元。
原告谷某自2011年6月在被告耒陽市某煤礦從事井下推斗車工作。同年10月11日,原告在井下推斗車時,因井上斗車拉索脫落導致斗車下行撞傷原告左腿,原告當即不能站立行走,疼痛難忍,后被送至耒陽云森醫院救治。原告的傷情診斷為:左脛骨中段粉碎性骨折、左排骨中段粉碎性骨折、軟組織挫傷、皮膚擦傷,原告住院191天后出院。醫囑注意休息,加強營養,視情況擇期行內固定取出術,此次住院期間的醫藥費是由被告與醫院結算的。2012年11月6 日,原告到該醫院行左脛、腓骨骨折內固定取出術,住院13天,用去醫療費4211.67元,農村合作醫療補償2545元后,原告實際支付醫療費 1666.67元。原告的傷勢經法醫鑒定為9級傷殘。原告治傷的醫療費原告自認被告已先行支付了7200元,起訴后被告又支付了4300元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原告谷某在被告耒陽市某煤礦從事井下工作,原、被告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原告作為提供勞務一方在從事勞務中受到人身損害,且自己沒有過錯,被告作為接受勞務一方理應承擔賠償責任。因此,原告訴請被告賠償醫療費、住院伙食補償費、誤工費、護理費、法醫鑒定費、殘疾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、營養費等于法有據,依法應予支持。故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本案的有效證據確定: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為69438.67元,扣減被告已先行支付的 11500元,被告還應賠償原告的損失為57938.67元。據此,法院作出如上判決。
原文來源:中國法院網耒陽頻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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